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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6]90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本机关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公开制和限时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各处室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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