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处罚分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初次违法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70%之间罚款的行政处罚:
  (1)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逾期未改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暴力抗法,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4)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向未取得经(自)营许可证的经(自)营者供应燃气或者为其代贮、代灌燃气。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七)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初次违法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70%之间罚款的行政处罚:
  (1)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逾期未改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4)暴力抗法,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5)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初次违法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70%之间罚款的行政处罚:
  (1)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逾期未改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4)暴力抗法,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5)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十五、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2)故意、长期存在定量包装商品负偏差的;
  (3)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4)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1)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燃气生产、供应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的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压力、质量、计量的规定标准,无臭燃气必须加臭处理,保障燃气用户正常、安全用气的需要。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服务、保障供应的要求,实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初次违法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70%之间罚款的行政处罚:
  (1)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逾期未改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长期存在定量包装商品负偏差的;
  (3)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4)暴力抗法,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四十六、未抽出残液后充装燃气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初次违法的;
  (3)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逾期未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故意、长期损坏消费者利益的;
  (3)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4)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1)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十七、未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整改不彻底或逾期未改正的;
  (2)未按规定进行塑封的;
  (3)塑封套不符合要求或使用假塑封的;
  (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1)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十八、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2)事后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逾期未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2)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
  (4)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5)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6)因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3、符合下列情形的,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1)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