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十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
……
处罚分类:
1、在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未按照规定展示暂停营业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出租汽车驾驶员强迫乘客合乘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服务资格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强迫乘客合乘的;
……
违反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处罚分类:
1、强迫乘客合乘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吊销其服务资格证。
二十一、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顶灯样式、计价装置、门标和监督电话、座套及颜色、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等,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十一)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顶灯样式、计价装置、门标和监督电话、座套及颜色、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等,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门标和监督电话的;
(2)未按规定统一座套及颜色的;
(3)未按规定统一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的;
(4)不符合规定的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的;
(2)未按规定统一顶灯样式的;
(3)未按规定统一计价装置的;
(4)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的;
(5)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门标和监督电话的;
(2)未按规定统一座套及颜色的;
(3)未按规定统一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的;
(4)不符合规定的车容车貌、卫生标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统一车身识别色的;
(2)未按规定统一顶灯样式的;
(3)未按规定统一计价装置的;
(4)擅自拆卸或者改变随车装置的;
(5)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二十二、不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