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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客运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分类:
  1、未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营运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
  处罚分类:
  1、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侵占、损坏客运场站、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侵占、损坏客运场所,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
  处罚分类:
  1、侵占、损坏客运场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二十条第三款: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侵占、损坏客运场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客运场站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识)齐全完好或者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识)齐全完好或者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
  ……
  处罚分类:
  1、营运标识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不清晰有破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2、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提示标志(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在车厢内安装随车服务设施、设置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服务提示用语、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缺失营运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更换车辆车型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营运标准、售票方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营运标准、售票方式的;
  ……
  处罚分类:
  1、 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变更公共汽车营运车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变更公共汽车售票方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公共汽车驾驶员滞站揽客、溜站拒载和站外带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公共汽车驾驶员滞站揽客、溜站拒载和站外带客的。
  处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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