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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铲锄。
  第二十一条 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二十三条 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
  (二)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
  (三)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
  (五)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第二十四条 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
  (七)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气作业。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气站应制订可行、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加气站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药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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