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行操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
第六条 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气站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第八条 加气机设置在室外,加气机的气相管道上设置的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其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
第九条 架空电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气站。
第十条 加气站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须按规定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加气站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须按规定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加气站压力容器使用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安全阀、压力表、加气机、站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等按规定检测。
第十三条 加气站应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配置的其他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设施、设备维护应有记录。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十七条 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防火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