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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细则

  一百四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
  处罚分类:
  Ⅰ无违法所得的,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造成轻微损失的
  (2)情节轻微,没有产生后果的
  (3)积极配合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失的
  (2)违法行为造成部分路段路灯停电,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能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的
  3、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法产生一定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范围路灯停电,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因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Ⅱ有违法所得的,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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