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细则
一百四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
……
处罚分类:
Ⅰ无违法所得的,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1、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造成轻微损失的
(2)情节轻微,没有产生后果的
(3)积极配合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失的
(2)违法行为造成部分路段路灯停电,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能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的
3、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法产生一定后果的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范围路灯停电,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因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Ⅱ有违法所得的,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