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我局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我局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