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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南京市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南京市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局以及本局的上级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局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本局窗口统一受理。
  局机关相关处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核准的《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和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本局办事指南的要求,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由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针对本局实施的每个具体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部门、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数量限制,列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和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本局办事指南,印发局机关相关处室依照执行,同时通过市政府法制网、本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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