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4、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一百八十七、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1)未出具合格证明,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4、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一百八十八、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4、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一百八十九、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一万元。
  ……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1)初次过失违法,未造成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Ⅰ非经营性活动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整改后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②整改后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②逾期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Ⅱ经营性活动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整改后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②整改后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①逾期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②逾期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①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一百九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处罚分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应培训人数,每少培训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一万元。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1)初次过失违法,未造成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Ⅰ非经营性活动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整改后,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②整改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比例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