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我局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在市政府法制网和我局网站公布,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第四部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共计六十九项行政处罚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细则中行政处罚事项的序号采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第四部分“行政处罚”中的序号。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市市政公用局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
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五)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七)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三)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
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细则
一百五十八、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
(3)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4)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社会恶劣影响的。
一百五十九、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
(3)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4)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社会恶劣影响的。
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
(3)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4)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社会恶劣影响的。
一百六十、建设单位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
(3)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4)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社会恶劣影响的。
一百六十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