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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处罚分类:
  1、盗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节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不得超过一千元;属经营性行为,不得超过一万元
  (1)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于生活用水类别的,可处以应缴水费一倍罚款;
  (2)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于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类别的,可处以应缴水费二倍罚款;
  (3)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于工商服务业用水类别的,可处以应缴水费三倍罚款;
  (4)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类别的,可处以应缴水费四至五倍罚款;
  2、转供水的,根据以下情节罚款
  (1)无偿转供水的,可处以转供水费一倍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2)转供后水价格小于转供前水价格的,可处以转供水费一倍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3)转供后水价格等于转供前水价格的,可处以转供水费二倍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4)转供后水价格大于转供前水价格的,可处以转供水费三至五倍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3、符合以下情形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停止供水
  (1)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盗水水费在一万元以上的;
  (3)转供水水费在一万元以上的。
  九十五、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Ⅰ《城市供水条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处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安全隐患,危及公共供水安全的;
  (2)违法行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
  (3)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
  Ⅱ《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十)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处罚分类:责令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属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属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供水设施轻微损坏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行为,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影响正常供水的;
  (3)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
  九十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Ⅰ《城市供水条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罚款:
  (1)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
  (2)违法行为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未积极拆除连接的或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Ⅱ《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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