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养护计划由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根据市市政公用局下达的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有关养护维修指导性意见及工作重点等要求编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专项维修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处根据设施完好状况和市市政公用局下达的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有关养护维修指导性意见及工作重点等要求编制,报市市政公用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市属市政设施日常养护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分别向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上报下月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于每月23日前完成本辖区范围内设施月度养护维修计划的汇总和初审,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养护维修计划反馈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由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下达各养护维修企业实施。市属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后下达相关各养护维修企业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报市政设施综合养管单位汇总。市属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区属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报市政设施管理处。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完成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汇总,并报市市政公用局。
第四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合同
第十二条 经市市市政公用局许可、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市政设施综合养管单位签订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合同。
市政设施管理处与市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签订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合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与区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签订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合同,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合同应包括养护维修设施种类、范围、数量、经费、养护维修标准、作业要求、巡查看管责任、防汛和应急抢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对于履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合同、完成全年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考核指标任务的养护维修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列入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诚信企业红榜,并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