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市政设施管理处汇总。
原市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由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是指市市政公用局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所完成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和数量等绩效、设施完好状况进行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江宁区、高淳县、溧水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方式
第七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含市政设施完好状况、养护维修绩效水平等方面,内容及标准详见《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管理细则》。
第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采取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养护维修业绩跟踪检查、专项工作适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等方式。
设施完好定期检查是指市政设施管理处组织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对设施完好率进行的定期检查、评估。
养护维修业绩跟踪检查是指市政设施管理处组织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按照相关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绩效水平进行的跟踪检查和考核。
专项工作适时检查是指遇有全市重大活动时,由市政设施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安排,负责下达专项工作任务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是指市政设施管理处会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分析和汇总年度检查考核情况。
上述检查考核完成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处在年终形成相关报告报市市政公用局。
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及报表
第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分为日常养护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其内容包括养护维修的作业时间、地点、数量和预算等内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表应包括完成养护维修作业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决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