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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本区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组织全市市政设施维修专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可委托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具体承担本区市政设施和专项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和各市政设施运行维护企业应按市政设施管理处的运行调度指令进行设施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区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市市政公用局的指挥下,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做好各自市政设施的防汛工作,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物资、防汛抢险队伍和机具,建立防汛值班制度,畅通防汛通信和信息网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实行计分制。
  对于获得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年度总分前三名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由市市政公用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市政设施管理不到位,检查考核成绩较差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除由市市政公用局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外,相应扣减该单位管理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细则》,报市市政公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建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行为,提升市政设施管养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市政部门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隧道(含人行地下过街道)、排水管道(含雨、污水及合流制管道)、河道(堤防)、泵站(含雨、污泵站)、水闸(含水坝、拦污栅)、污水处理厂、路灯(含亮化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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