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成上级交办的指令性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建立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料档案等,开展设施普查及相关统计工作,掌握设施数量、完好率等设施动态状况。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建立本区市政设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料档案等,并与全市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料档案进行网络连接,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档案资料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开展设施普查及相关统计工作,掌握本区市政设施的数量、完好率等设施动态状况。
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在养护维修企业巡查的基础上建立设施监管制度。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市政设施问题,应及时研究和制定处理措施,并督促养护维修企业实施整改;对于以市政设施为载体的其它设施问题,应及时通知并督促产权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制定应急抢修预案、落实应急抢修施工单位和应急抢修机具、材料准备等,保证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窗口,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按照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对养护维修企业的维护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管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市政公用局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