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接受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和检查考核。
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检查考核。
第五条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原浦口、大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江宁区、高淳县、溧水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的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职责
第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设施普查,编制市政设施年报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二)负责市属市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综合调度;
(三)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好全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及城区排涝、窨井盖管理、市政设施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
(五)负责在市市政公用局的指导下,依据市政设施维护运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等,组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投标;
(六)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等。
第七条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
(二)负责编制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的养护维修作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编制本区市政设施统计年报;
(五)依据市政设施维护运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等,组织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区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本区市政设施防汛排涝、窨井盖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八)做好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