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制定应急抢修预案、落实应急抢修施工单位和应急抢修机具、材料准备等,保证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窗口,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按照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对养护维修企业的维护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管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市政公用局的检查考核。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本区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组织全市市政设施维修专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可委托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具体承担本区市政设施和专项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和各市政设施运行维护企业应按市政设施管理处的运行调度指令进行设施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区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市市政公用局的指挥下,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做好各自市政设施的防汛工作,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物资、防汛抢险队伍和机具,建立防汛值班制度,畅通防汛通信和信息网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实行计分制。
对于获得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年度总分前三名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由市市政公用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市政设施管理不到位,检查考核成绩较差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除由市市政公用局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外,相应扣减该单位管理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细则》,报市市政公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