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等。
第七条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
(二)负责编制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的养护维修作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负责编制本区市政设施统计年报;
(五)依据市政设施维护运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等,组织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区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后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本区市政设施防汛排涝、窨井盖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八)做好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指令性任务和其它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建立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料档案等,开展设施普查及相关统计工作,掌握设施数量、完好率等设施动态状况。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建立本区市政设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料档案等,并与全市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料档案进行网络连接,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档案资料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开展设施普查及相关统计工作,掌握本区市政设施的数量、完好率等设施动态状况。
第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及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在养护维修企业巡查的基础上建立设施监管制度。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市政设施问题,应及时研究和制定处理措施,并督促养护维修企业实施整改;对于以市政设施为载体的其它设施问题,应及时通知并督促产权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