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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宁公市字[2005]252号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建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规范市政设施管理行为,提升市政设施管理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是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对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的设施管理绩效、行为规范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接受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和检查考核。
  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检查考核。
  第五条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和原浦口、大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江宁区、高淳县、溧水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的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职责

  第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做好设施普查,编制市政设施年报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二)负责市属市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综合调度;
  (三)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好全市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及城区排涝、窨井盖管理、市政设施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
  (五)负责在市市政公用局的指导下,依据市政设施维护运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等,组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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