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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完成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汇总,并报市市政公用局。

第四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合同

  第十二条 经市市市政公用局许可、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市政设施综合养管单位签订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合同。
  市政设施管理处与市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签订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合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与区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签订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合同,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合同应包括养护维修设施种类、范围、数量、经费、养护维修标准、作业要求、巡查看管责任、防汛和应急抢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对于履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合同、完成全年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考核指标任务的养护维修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列入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诚信企业红榜,并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对于列入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诚信企业红榜的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按照《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定办法(试行)》对该企业诚信度综合评价分予以加分奖励。
  对于获得年度检查考核总分前三名的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完成全年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考核指标任务的养护维修企业,除扣减相应设施养护维修经费外,由市市政公用局列入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诚信企业黑榜,并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对于列入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诚信企业黑榜的企业,由市市政公用局按照《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定办法(试行)》对该企业诚信度综合评价分予以减分处罚。
  对于连续三年列入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诚信企业黑榜的企业,将暂停或限制该企业参加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管理细则》,报市市政公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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