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设施完好定期检查是指市政设施管理处组织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对设施完好率进行的定期检查、评估。
  养护维修业绩跟踪检查是指市政设施管理处组织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按照相关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绩效水平进行的跟踪检查和考核。
  专项工作适时检查是指遇有全市重大活动时,由市政设施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安排,负责下达专项工作任务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是指市政设施管理处会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分析和汇总年度检查考核情况。
  上述检查考核完成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处在年终形成相关报告报市市政公用局。

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及报表

  第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分为日常养护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其内容包括养护维修的作业时间、地点、数量和预算等内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表应包括完成养护维修作业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决算等内容。
  日常养护计划由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根据市市政公用局下达的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有关养护维修指导性意见及工作重点等要求编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专项维修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处根据设施完好状况和市市政公用局下达的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有关养护维修指导性意见及工作重点等要求编制,报市市政公用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市属市政设施日常养护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分别向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上报下月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于每月23日前完成本辖区范围内设施月度养护维修计划的汇总和初审,并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
  市政设施管理处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养护维修计划反馈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由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下达各养护维修企业实施。市属设施养护维修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处审核后下达相关各养护维修企业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报市政设施综合养管单位汇总。市属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市政设施管理处,区属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报市政设施管理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