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宁公市字[2005]252号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建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行为,提升市政设施管养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市政部门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隧道(含人行地下过街道)、排水管道(含雨、污水及合流制管道)、河道(堤防)、泵站(含雨、污泵站)、水闸(含水坝、拦污栅)、污水处理厂、路灯(含亮化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是全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在市政设施管理处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报市政设施管理处汇总。
原市属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由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是指市市政公用局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所完成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和数量等绩效、设施完好状况进行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在南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江宁区、高淳县、溧水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方式
第七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含市政设施完好状况、养护维修绩效水平等方面,内容及标准详见《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管理细则》。
第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采取设施完好定期检查、养护维修业绩跟踪检查、专项工作适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