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6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免费安装、维修,直至合格;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名称及其公章。
(二)燃气器具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三)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品牌、型号。
(四)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五)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六)企业的服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6.1.7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为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器具后,应当提示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气验收不合格的,确属燃气器具安装质量问题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第6.1.8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用户提供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免费保修服务:
(一)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二)安装保修期为出具燃气器具安装合格证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三)维修保修期为出具燃气器具维修合格证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
(四)因安装、维修质量问题重新免费安装、维修的,保修期重新计算。
第6.1.9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二节 安全服务
第6.2.1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器具。
第七章 其他
第一节 服务电话
第7.1.1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设立业务服务、报修服务和服务投诉电话,并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公示服务电话号码。
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应当有人值守。
报修服务电话配置的电话线路、接报席位应当满足用户及时报修的需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报修服务电话还应当是一个号码对外、24小时有人值守。
第7.1.2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在本规范规定有值守人时,值守人员应当在电话铃声响起5次或者20秒时间内接听。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7.2.1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
第7.2.2条 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应当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佩戴或者悬挂岗位工作证。
岗位工作证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
(二)工作证编号;
(三)持证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
(四)持证人员的相片;
(五)持证人员的岗位名称;
(六)发证单位名称。
第7.2.3条 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的值守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接听电话:
(一)首先问候:您好。
(二)其次报清自己工号。
(三)再询问打电话者有何事项,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最后说:再见。
第7.2.4条 服务窗口人员对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应当主动接待、热情服务。
第7.2.5条 液化气供应站人员在用户拎液化气钢瓶有困难、试漏、检查重量时,应当主动给予用户帮助。
第7.2.6条 上门服务(抄表、送气、安装、维修、安检)人员上门时,应当礼貌敲门,主动说明来意,并穿着鞋套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