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维修车辆、工具、必备材料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实行应急处置快捷制;配备应急抢修车;
5、接到设施报修,抢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存在安全问题的要设置警示标志;
6、对个别路灯不亮,接到报修后48小时内恢复;
7、由于灾害性天气或外界因素造成断线、倒杆等故障致使路灯大面积不亮或出现大面积白天亮灯的情况,在灾害性破坏因素消失后4小时内处理完毕;
8、路灯工作井损坏接报后须在48小时内修复;
9、线路、设备发生故障,在48小时内恢复。
公开方式:在养护单位的服务窗口公示。
(五)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单位社会服务承诺
1、及时处理报修、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
2、占用挖掘现场挂牌,设置硬围档,摆放告示牌,文明施工;
3、对其管养道路主次干道两天巡查一次,街巷四天巡查一次;
4、实行应急处置快捷制;维修车辆、工具、必备材料处于良好备用状态,配备相应的器械设备、交通工具和管理人员;
5、道路设施维修质量优良率达95%;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
6、服务质量满意率达95%;
7、接到窨井盖报修,2小时内赶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查清并通知窨井盖所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要在24小时之内予以修复。
公开方式:在养护单位的服务窗口公示。
(六)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社会服务承诺
1、及时处理报修、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
2、下水道设施完好率达到85%以上;
3、服务质量满意率达95%;
4、实行应急处置快捷制;维修车辆、工具、必备材料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5、有专门用于管线、河道巡查的车辆;有专用的河道飘浮物打捞船;
6、排水管道、窨雨井定期养护疏通,保持设施功能良好;
7、因养护不到位造成雨水井漫溢的、河面存在大量漂浮物的,接到信息要立即前往处理。
公开方式:在养护单位的服务窗口公示。
(七)服务保障措施
1、养护单位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1)养护单位设立报修投诉电话(可以与养护单位服务热线同号)。
(2)养护单位对市民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非责任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解释;答复投诉人时,应当主动告知投诉人如下内容:市民如对养护单位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市政行业管理部门投诉,并告知市政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2、养护单位制定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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