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为市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我市市政行业养护单位应当进行以下服务公开:
(一)向市民履行的主要义务
1、市政养护单位保证连续、安全、及时、规范地提供合格的市政养护服务。
2、市政养护单位履行向市民安全告知和宣传有关设施安全知识的义务。
3、养护单位因违诺造成市民损失时,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开方式:在养护单位的服务窗口和施工现场公示。
(二)执行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各专业养护单位摘要公布如下规范中有关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市民的具体服务质量。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城镇排水管渠及泵站养护技术规程》(CJJ/T68-96)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
《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79号)
公开方式:在养护单位的所有服务窗口公示。
(三)服务事项程序、条件、时限
1、服务程序
接到紧急报修(紧急报修是指如不及时处理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报修)后,有关养护工作人员2小时内要赶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或维修;
公开方式:在养护单位的服务窗口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公示。
2、养护作业现场:
市政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实行文明施工,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场清。
公开方式:在施工现场公示。
3、服务热线:
(1)市政行业的报修、投诉电话:12319;
(2)养护单位服务热线电话(市政设施养护单位必须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3)以上各类服务热线负责接受市民咨询、预约服务、故障报修、事故报警,做到记录完整,及时处理,自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民。
公开方式: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养护单位服务窗口公示。
(四)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单位社会服务承诺
1、亮灯率保持在98%以上;
2、及时处理报修、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