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案件案后处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我局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的行为,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案件案后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案件案后处理制度
为规范我局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单位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生效90日内,应将行政处罚所有材料归卷成档。
三、执法单位发现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定性、证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法规处报告。局法规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四、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的代理人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获得相应资格。
五、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后,执法单位应在接到局通知后2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相关说明向中局法规处报送。
六、局在接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通知后,应在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规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