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四)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
  (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法律文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