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