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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市政公用法治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局机关执法处室;
  (二)民政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的执法单位。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
  (一)行政执法基本管理情况;
  (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三)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与救济情况。
  (详见《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表》)
  第五条 考核形式:
  (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市政公用局的执法评议考核;
  (二)市政公用局对执法处室和委托的执法单位的执法评议考核;
  (三)市政公用局处室和委托的执法单位内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
  第六条 评议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开展自评自查,同时将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5日前送政策法规处,由其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90分及以上都为优秀,80分及以上、89分以下者为良好等次,60分及以上、79分以下者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市政公用局对有关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并作为晋级评优的依据。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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