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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宁公用字[2005]194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双拥”优抚工作,确保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得以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换发工作已经完成,从2005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残疾军人按《条例》的规定要求,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我市公共汽车(含主城区及江宁、浦口、六合三个新市区内运行的所有公交线路)和轮渡。原来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和《南京市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残疾军人乘坐公共汽车和轮渡,应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证件。年龄大、行动不方便的同志乘车时,尽可能选择由其他人员陪同,陪同人员乘车费用自理。
  三、公共汽车和轮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做好对残疾军人的乘坐车(船)的服务工作并认真查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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