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日常检查由市政监督站依据有关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对一个工程施工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须两人以上。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内容,并按《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日常检查评分表》评分。
第七条 正式考核由市政监督站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组成考核组,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评分表》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达到60%时组织现场管理自评,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认可后,向市政监督站提出正式考核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二)施工区域内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或社会通道不畅通,对安全出行造成隐患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及时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被群众投诉或新闻曝光,未及时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或火灾的;
(七)未替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的;
(八)有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
第十条 市政监督站对考核结果合格的工程颁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工地”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程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市政监督站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取得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工地资格。
第十三条 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测定依据,并与市级文明工地评审挂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