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量完成进度达到约70%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自评,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认可后,向办公室提出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
第七条 组织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工之前已办理文明工地申报手续;
(二)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三)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四)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或火灾;
(六)对群众投诉或新闻曝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七)按要求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八)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第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与评审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和现场考核基本条件召集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成员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程序和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介绍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介绍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及参评意见;
3、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介绍日常检查和标准化现场达标考核情况及参评意见;
4、查看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5、抽查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台帐资料。
(二)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及有关各方反馈意见形成考核意见,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办公室对现场考核通过的工程项目及其施工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对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授予“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市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现场脏、乱、差,达不到标准或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