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公综[2007]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文明工地申报评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共同成立的创建市级文明工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领导小组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负责;审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并在工程开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