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宁税四[93]018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097号《关于
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经研究决定: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买的车辆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自1992年以来,我市中型客车运输(简称“中巴”客运)发展迅速。“中巴”车在经营方式、票价、效益等各方面均与城市公共交通汽车不同。为了统一政策,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明确,所有“中巴”车须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