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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分局下放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额审核权限及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分局下放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额审核权限及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宁税四[93]36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于1991年9月开征后,根据当时的情况,统一由市局审核税目税率税额,并与市计划部门成立了联合办公室,集中办理纳税和领取投资许可证的手续,取得较好成效。目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计划管理权限已层层下放,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各区计经委、主管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额的审核及相应的征收管理下放到各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权限
  1、各分局有权审核以下三种:(1)各区计经委批准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属基本建设项目;(2)各区计经委、主管局批准的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3)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批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1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及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和市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税率税额的审核权仍在市局。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稽管分工
  1、市税务一、二、分局稽管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税分局稽管的“三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局委托市税务事务所代征。
  2、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分局按稽管分工负责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要加强领导。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难度都较大。各分局都要有一位局领导亲自负责,进行布置,开展工作,业务部门应设专人实行微机管理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效实施,要加强与计划、银行、城建等有关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强化源泉控管,共同研究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征管质量。
  3、要积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比较繁杂,对干部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因此,要运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搞好干部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吃透政策精神,了解规定内容,掌握政策界线,正确处理征管中的有关问题,以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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