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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有关政策的几点补充意见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有关政策的几点补充意见
(宁体改字[92]165号)


  1990年6月,市体改委等6个综合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兼并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保证了企业兼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这几年企业兼并出现的新情况,经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特对《关于推进企业兼并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其它企业失去法人资格,不保留法人地位,不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行为。
  二、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报市体改委备案。企业被兼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除有偿兼并外,两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且被兼并方资产大于债务,而兼并企业无力支付产权转让费或资产占用费,一般采取控股或吸股式兼并,对双方资产进行清理和按规定确认评估确定双方资产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应按各方分得利润分别按规定交纳,对兼并前的被兼并方应结清各项税款。今后,双方资产的增值或贬值,按双方股份额所占比例同增同贬。税后收益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
  三、对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企业,可按《破产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四、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的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市财税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五、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的标准由兼并企业自主决定。
  六、企业合并或兼并后,合并企业和兼并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和注销被合并、被兼并企业的登记手续。
  七、跨所有制兼并,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职工的养老保险自批准兼并之日起,按兼并方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的征集比例缴纳。已办理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集体所有制企业,对所接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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