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宁税一[93]051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0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有关条款具体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只限于直径为6-12cm(含6cm和12cm)的搪瓷口杯和直径为30-40cm(含30和40cm)的搪瓷面盆。
二、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应减按20%的税率征税,对药用玻璃中直颈安瓿以及非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如营养保健型号1口服液等)均不能享受减税照顾,应按规定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