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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5、检查燃气质量的结果(重点是检查液化气钢瓶灌装合格情况和检查居民用户灶前压力合格情况),发出燃气质量整改的通知及整改落实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6、检查企业市场行为的结果(重点是企业有无责任性脱压、脱供的情况和企业有无违规收费行为),发出纠正违规行为的通知及整改落实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公开方式: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公示。
  (三)行政规费征收
  1、南京市物价局宁价费[2003]010号文《关于降低燃气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2、南京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00206)。
  公开方式:在南京市燃气管理处公示。
  (四)投诉处理
  1、行业服务投诉电话:12319。
  2、对群众的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公开方式: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南京市燃气管理处公示。
  (五)政务公开保障措施
  1、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规定。
  2、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的规定。
  公开方式: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网站、南京市燃气管理处公示。
  二、燃气行业企业服务公开
  为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我市燃气行业企业应当进行以下服务公开:
  (一)向用户履行的主要法定义务
  1、燃气经营企业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的义务。
  2、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向用户安全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的义务。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每年检查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停气提前3日预告(紧急事故除外)的义务。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向用户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的义务。
  公开方式:在企业的所有服务窗口(办事处、服务中心、供应站)公示。
  (二)执行的燃气质量、计量和服务收费标准
  1、燃气质量标准:
  (1)天然气、液化气、人工煤气气质标准。
  (2)管道燃气供应压力标准(我市执行的标准)。
  (3)燃气加臭标准。
  2、燃气计量标准:
  (1)液化气钢瓶灌装质量标准。
  (2)燃气计量表强制更新、校验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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