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大众方便食品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宁税一[93]056号)
现将国税发[1992]24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大众方便食品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粮食商业企业(粮店、粮站、粮库、粮油食品店)自己加工销售(不包括承包给个人经营的)粮食复制品和粮食熟制品的业务,在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
二、免税的具体品种列举如下:1、粮食复制品:切面、挂面、馄饨皮、饺皮、水磨年糕、粽子、元宵等;2、粮食熟食品:馒头、花卷、烙饼、烧饼、油条、油饼、炸糖糕、面包(不含花色面包)等。
三、对粮食商业企业经营本市粮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加工属上述列举的粮食复制品,可视同企业自身加工销售,暂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