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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宁税一[93]8号)


  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和运输费用的增加,据了解物资、商业企业经营部分大宗、笨重物资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促进我市物资、商业企业改善经营,平衡税负,现对物资、商业企业征收营业税特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商业、物资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单位,下同)批发、调拨煤炭业务收入,暂减按2%税率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批发、调拨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等暂减按5%税率计征的批发环节营业税。
  二、商业、物资企业批发、调拨第一条列举商品给予统一减税后,一律不再给予减免税,对其批发、调拨的其他商品业务,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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