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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

南京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问题的规定
(宁税三[93]0012号)


  根据全国私营企业所得税专业会议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5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财务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办的饲料企业免税问题
  新办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可从开办之日起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年;原有的私营饲料加工企业,在“八五”期间,可减半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安置“四残”人员免税问题
  私营生产型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职工人数达到3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利润征税问题
  私营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关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财务列支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出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1%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为便于加强对私营企业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增设一个“福利基金”二级科目,专项核算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况,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企业关闭歇业时,福利基金结余部分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补征所得税。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问题
  列支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
  (三)关于装修等费用支出的列支问题
  私营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数额不足5000元,可一次性进入成本;超过5000元的,可进入“待摊费用”在一年内分期摊入成本;对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关于固定资产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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