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发明专利并在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个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创新;
(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效益;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显著效益。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中,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和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组织本行业内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市科学技术奖专项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科学技术奖专项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