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7年11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1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余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正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成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项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的资格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