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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宁价工[2005]223号)


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5]165号)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逐步实施的原则,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

  先对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接抄收到每一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市自来水总公司未直接抄收到每一户的居民用水户以及自备水厂转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等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标准

  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户生活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级,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户生活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2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户生活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3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

  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按人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人生活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级,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人生活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5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人生活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7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

  四、需按人均用水量执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用户,凭户口本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经市自来水总公司认可后方可执行。

  五、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加快“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步伐,扩大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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