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坚决制止房地产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价检[2005]243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坚决制止房地产市场中的价格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违反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2、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3、不执行“一价清”政策,擅自在房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的行为。
4、拒绝按规定提供各种差价率等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坚决制止商品房销售时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方式公开标价的行为。
2、商品房销售时不按一房一价或基准价及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价的行为。
3、商品房销售时标价内容不全,对面积、计价单位等重要信息未予标明的行为。
4、商品房销售时通过标价之外加价或变相加价收取其它费用等方式,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行为。
三、坚决制止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1、在经营场所和新闻媒体使用欺诈或者诱导性的标价语言、文字、图片,发布虚假信息、广告的行为。
2、制定虚假的销控表,谎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等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行为。
3、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再以不断撤销合同的手段,制造涨价错觉的行为。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已有价格承诺的行为。
5、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串通炒卖新建商品房预购、预约书的行为。
四、坚决制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