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赣国税发[2001]190号 2001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
(一)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二)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五)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立相关明细帐,具备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能力;
(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