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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国发〔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12号),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用地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观念统一到节约用地上来。尤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按照节约用地要求,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过程中,要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经营性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订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鼓励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多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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