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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项 目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

从事商业、服务业

20%

10%

0

从事生产、加工业

15%

5%

0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

10%

2%

0



  住宅改(兼)营业上浮奖励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4.危旧房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五)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相应拆迁优惠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内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一套一室住宅房屋,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2.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可要求安置一套小二室住宅房屋,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六)其他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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