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局务公开的时限
局务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坚持长期公开与及时公开相结合。
(一)长期公开:固定性、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半年公开一次,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和第二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期间进行公开。
(二)及时公开: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热点、重点事项。由各处室将相关内容以适当方式及时主动予以公开,一般应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形式和公开程序
第八条 局务公开的形式
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情况下,从方便群众知情与监督出发,采取会议公开、书面公开、公示栏公开、局域网公开等形式公开。
(一)会议公开。
充分利用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各种会议形式,对本局重大决策、重要事件和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务等,在适当会议上通报。
(二)书面公开。
对适宜采取文书形式公开的事项,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任免结果、干部表彰奖励的条件和结果等,可以通过文件、通知、内部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公开。
(三)公示栏公开。
将应公开的内容张贴在公示栏。
(四)局域网公开。
利用内部网站或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手段对局务信息予以公开,并逐步建立互动式平台,集思广益,促进民主管理。
第九条 局务公开的程序
局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反馈和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由主办处室及时提出。其中,属于长期公开的,主办处室应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汇总、提出;属于及时公开的,主办处室应在公开内容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审核。公开的内容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公开。特别重大、敏感问题或事项的公开由省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开。主办处室将审核后的信息按四种形式要求予以公开。
(四)反馈。公开期间,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干部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局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处理和落实情况再公开。